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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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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 1、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2、保险公司的垫付前提是发生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同时,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4、《条例》另外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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