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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不及时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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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06年5月5日 1、新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际住所地址或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受到处罚。 2、新《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资料。而据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我市每年都会积压大批由于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被退回的交通违法通知书,从当前发出的交通违法通知书退回量进行统计,送达率仅为60%,给当事人和交警部门造成极大的不便。 3、新的《条例》规定,经采取邮寄方式仍无法送达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文书,可以公告送达。经公告送达后,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视为放弃申辩,交警部门将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不交纳罚款的,将按规定每日加处3%罚款。因此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到车管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收到交警部门寄送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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