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题: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市人民法院宣判
规格:
1920 ×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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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00年 被告一通客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1999年10月2日中午原告阮某由大朗镇豪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开设的东莞至谢岗专线公共汽车,阮某上车后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被告的裤袋准备要偷窃,原告发现后即向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开至黄江镇某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个时候两名小偷从后面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要多管闲事,而司机以及乘务员在这种情况下无出声制止也没有采取报警的行动,被告方的客运公共汽车行至黄江站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开,事发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并在同年10月8日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法达到协议,原告阮某于1999年10月2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999年11月24日市人民法院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三个月后,方案有了明确的结果,今天上午当庭宣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阮某乘坐的被告公共汽车交付了3元的车票,双方已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告一通客运有限公司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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