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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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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29日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外,新法还明确“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另外,校园安全在新法中也得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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