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题:
“一通”原告律师有话说
规格:
1920 × 1080
存储大小:
175.75 MB - mp4
简介:
1999年 陈善云律师说索赔精神损失费是根据今年8月30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生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陈律师还指出一通客运公司负有法律责任,应当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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